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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贵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考勤规定

作者:丰源教育时间:2021-02-04 22:22

摘要:第一条 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瀑布对悬崖无可畏惧,所以唱出气势磅礴的生命之歌。 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

第一条 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瀑布对悬崖无可畏惧,所以唱出气势磅礴的生命之歌。

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就业前培训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或超过假期者。均作旷课处理。早退、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

第三条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的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

第四条 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报告单。请病假者持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能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时。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请假一日之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含)以上由学工处批准。学生干部没有批假权。请假手续必须由下向上逐级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假。需要续假者。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凡遇考试或考查期间请假。除按第五条办理请假手续外。还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学生节假日离校。均应将去向事先报告班主任。并在上课前一天晚上点名前返校。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由本人在期满的当天或第二天到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从请假期满之日起到办理销假手续之日止)作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按日登记在学生考勤表。每月统计一次。经班主任审查后月底向全班公布。并报学工处汇总备案。

第十一条 学工处应及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统计缺勤及旷课节数。对违反考勤规定。旷课达10节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可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事实真相。认真态度好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恶劣的;

(三)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为一年半。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表现优秀的。可提前解除。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若毕业时仍处于留校察看期。则延期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作结业处理。在其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鉴定。学院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已经评上奖学金或是其他先进称号。但奖品及证书尚未发放的。在此期间如有违纪。则取消其所获奖励。奖品及证书不予发放。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者。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以利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唆使、雇请他人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文章标题:「中职」贵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考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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